
公告日期:2010-06-22
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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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意字[2010]第2009001-02 号
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福建至理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
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蒋方斌、张明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
申请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10 年5 月6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75 号文核准,并已
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特此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3
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愿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并不对验资等有关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引用有关验资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09 年6 月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
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009 年8 月6 日,发行人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形成有效决议,该决议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根据上述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批准了本次发行之相关事宜。
(二)根据上述发行人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
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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