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7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核心部门负责人、核心子公司董事与高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公司在制定、调整薪酬方案过程中,充分考量全体职工薪酬提升事宜,合理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持续完善职工薪酬保障机制,促进全体职工共享企
业发展收益。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标准、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董事薪酬
1、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每年 7.2 万元,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公司非独立执行董事(即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兼任高管等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根据个人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确定,基本薪酬每月 4 万元;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经营业绩和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水平。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
3、公司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兼任高管职务的董事),如果不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董事、高管、领取薪酬的,公司采取固定津贴,每月 1.0 万元。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
年度的基本报酬, 根据个人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确定;总经理基本月薪 3 万元,副总经理(兼任其他高管职务的)基本月薪 3 万元,副总经理(无兼任其他高管职务的)基本月薪 1.5 万元;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
钩,即根据经营业绩和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水平。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且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第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专项奖励,且专项奖励适用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奖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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