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任何人在未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应在其董
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被担保人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本公司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首先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总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受理该担保并进行评估。担保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担保基本信息;
(二)担保金额、期限、利率;
(三)还款来源;
(四)审批人员签字。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付上与担保相关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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