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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2 17:01:01 股吧网页版
软控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均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需遵循保密原则,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或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书。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信息披露范
围,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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