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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2 17:14:23 股吧网页版
国轩高科: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5-039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1 号)核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384,163,346
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01 元。截止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302,945,207.4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72,090,121.84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30,855,085.62 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101182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签署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国泰海通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1 年 12 月,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
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2 年 1 月,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电池”)、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材料”)、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已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西路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2022 年 5 月 23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国轩电池年产 16GWh 高比能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变更为“年产 20GWh 大众标准电芯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轩电池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电池科技”),实施地点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变更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22 年 6 月,公司与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国轩电池科技、保荐机构
国泰海通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28 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年产 20GWh 大众标准电芯项

目”变更为“大众标准电芯产线项目”。因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未发生改变,

公司、保荐机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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