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苏亚鉴〔2026〕7 号
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 159 号正太中心大厦 A 座 14-16 层
邮 编:210019
传 真:025-83235046
电 话:025-83228570
网 址:www.syjc.com
电子信箱:info@syjc.com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 伙)
普 通 合
苏 亚 鉴〔2026〕7 号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管理层编制的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进
行了鉴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专项报告,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是国轩高科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并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询问和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国轩高科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国轩高科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国轩高科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南京市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规规定,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421 号《关于核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中国”)发行 384,163,346 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01 元。截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302,945,207.4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2,090,121.84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30,855,085.62 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101182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1 年 12 月,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吸收合并事项
已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