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保证总经理切实履行其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公司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总经理的聘任
(一)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总经理的解聘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执行者,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实施全面的管理。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若代职超过两个月时,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全面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
(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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