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以及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三)投资规模与公司同期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内。
第七条 公司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者实施过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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