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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20:48:42 股吧网页版
沙钢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者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包括:

1、由公司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

2、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者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其被控制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对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股东委派制或者推荐选聘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由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人员出任。
第九条 在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上述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者推荐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者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需公司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上述人员若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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