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五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及子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六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固定资产类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权
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以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导和依据;
(三)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满足股东对投资的回报要求,投资规模要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金承受能力、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内审工作,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