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设立期货工作小组,作为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期货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五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交易,不得在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需求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需求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需求或者采购合同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合同规定的执行时间或者现货需求的时间;
(四)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期货工作小组管理,公司总经理任期货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工作。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综合管理部、资金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期货工作小组的职责有:
(一)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二)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三)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
(六)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七)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一)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二)定期审查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三)定期审查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交易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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