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分公司的经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经理须对公司高度负责,应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 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公司委派制。
第七条 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同时兼任。
第八条 公司实行分公司经理定期报告制度。分公司经理须每季度向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经营情况报告,在公司认为必要时向公司管理层进行述职报告。
第九条 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分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公司审批并备案。
第三章 日常经营及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应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体系,上报公司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分公司应按公司规定定期上报月度和季度报告,包括经营报告、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第十二条 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股权转让、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筹资、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特殊情况应向公司做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公司审批并得到公司书面批复意见后方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十三条 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关联交易发生前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分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分公司因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的,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分公司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
第十七条 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分公司应参照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明确分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
第四章 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对分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配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分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国家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分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制定适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分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分公司会计报表应同时接
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分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计划等信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对分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的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分公司内控制度
建设和执行情况;分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定期向分公司了解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和装修改造合同及预算、决算书;
(二)对外投资(包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