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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7 19:08:41 股吧网页版
*ST星光: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8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60层

电话:020-89281168 传真:020-89285138

邮编:510623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星光股份”)的委托,就《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 10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回复《问询函》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星光股份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
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4. 受限于本所律师所获得的资料及法律尽职调查手段,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均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核查手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本所律师未能获取的资料和/或无法采取的核查手段的事项,不包含在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范围之内。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星光股份回复《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星光股份为回复《问询函》而参阅或引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 文

[问询函]问题七:

2024 年年报披露后,因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的
情形,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 年4 月29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6 年4 月28
日,你公司向我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请逐项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12 条规定的
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 示的情形。如是,请具体说明并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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