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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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已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苏同律证字 2025 第 095 号)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下发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23 号)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其中,对于涉及的财务等非法律专业问题,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主要参考保荐人、会计师出具的回复文件。
四、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问题的回复
审核问询问题 1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25,836.88 万元、406,583.74 万元、
559,644.10 万元和 89,070.0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分别
22,331.86 万元、13,807.08 万元、5,087.62 万元和 815.38 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
为 17.21%、14.36%、10.23%和 10.75%,半导体业务和光伏银浆业务毛利率均整体呈下降趋势,后者主要由关键原材料银粉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成本增加所致。报告期内,公司集成电路封测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8.01%、-2.57%、-12.55%和-0.19%,2023 年起持续为负。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17%、55.89%、64.89%和 58.08%,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9.90%、62.13%、71.44%和 66.93%。报告期内,公司半导体业务、光伏银浆业务均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营销模式,经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4.02%、11.70%、8.47%和 11.1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
余额分别为 74,903.37 万元、103,087.37 万元、111,782.30 万元和 97,391.44 万元;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分别为 3,012.99 万元、2,856.86 万元、8,040.63 万元和 7,844.68 万元,2024 年金额上升较多,主要系公司综合考虑与部分主要客户协商的化债方案,对其部分主体的应收账款按 13.85%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所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账面金额分别为 7,554.60 万元、7,851.11 万元、2,207.29 万元和 6,732.50 万元。
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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