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植德(证)字[2025]0059-16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植德(证)字[2025]0059-16号
致: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0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二》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中国巨石与发行人在玻璃纤维及制品业务领域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均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2022 年 12 月、2024 年 12 月向公司发出《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
争承诺的函》,申请延期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每次申请延期履行的时限均为 2 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