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植德(证)字[2025]0059-10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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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植德(证)字[2025]0059-10号
致: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由于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
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对发行人在新期间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第二部分为关于《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5〕12005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一》”)回复的更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年度报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02002060 号,以下简称“《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新期间内的“三会”会议决议及《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检索公示系统、企查查的公开信息,经查验,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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