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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2 18:08:22 股吧网页版
ST万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3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公司负
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
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所列的任职资格;

(二) 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 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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