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50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孙小惠女士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孙小惠女士与肖茂昌先生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签署的背景
截至目前,孙小惠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
肖茂昌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与孙小惠女士为夫妻关系,协议签署后,孙小惠女士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由肖茂昌先生行使,委托期限为 36 个月,自 2025年 10 月 13 日开始起算。
二、本次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方(甲方):孙小惠
受托方(乙方):肖茂昌
(一)、委托授权范围
1.1 协议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持有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1.2 委托方同意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标的股份对应表决权唯一、排他的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受托方可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独立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股东权利,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代为召集、召开、主持、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公司的董事(或候选人)、监事(或候选人)及其他议案;
(3)代为行使表决权,对股东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处分或限制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权益的事项除外;
(4)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相关的事项(分红、转让、质押等财产性权利除外)。
1.3 委托方将就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与受托方保持一
致的意见,因此委托方不再就上述具体事项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方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时,如因监管机关需要等情况,需委托方出具委托授权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等事项时,委托方应自收到受托方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予以配合。
1.4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委托方不得自行行使或者再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1.5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委托方始终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如因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委托方持有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二)、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委托期限为【36】个月,自【2025】年【10】月【13】日开始起算。
(三)、股份转让及股份质押
3.1 如委托方拟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对该等股份进行质押,应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将相关事项通知受托方。
3.2 若委托方因主动股份减持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其所持有的标的
股份导致委托方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四)、双方承诺与保证
4.1 委托方承诺并保证将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委托期间,受托方为其所持公司股份享有表决权唯一、合法的权利人,并保证受托方独立行使委托权利,不对受托方行使受托权利进行干预,在表决权行使及进行提议、提案、建议等过程中,均以受托方决定为合法、有效意见。
4.2 受托方承诺并保证将谨慎勤勉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且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不会损害公司或其它股东合法权益。
4.3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受托方行权时不得恶意损害委托方标的股份项下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托方亦不会因受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权利而被任何第三方追责或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4.4 委托期间,委托方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委托。
(五)、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5.1 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5.2 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如需续签的,双方应在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前 30日内就续签协议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无异议的,将另行签署委托协议。
5.3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签订后,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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