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序号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1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额 1 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
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 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
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 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
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 事实地考察。
2 公司应当给独立董事以适当的 公司应当给独立董事以适当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及其数额由董事 津贴。津贴的标准及其数额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批准,并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预案,股
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东会审议批准,并在上市公司年度
除前款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报告中进行披露。
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除前款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得其他利益。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得其他利益。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公司章程修正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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