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完善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其中,董事由内部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也称“专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构成。
(一)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非独立董事;
(二)专职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管理”是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等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活动,包括薪酬构成、薪酬管理和薪酬监督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严格落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福利、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工作。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同经营责任和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密切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向市场对标,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五)坚持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组织
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六)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证券部、财务部等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实行年度津贴制,依相关专项制度确定。
(二)在公司任实职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下统称“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按以下标准确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年度薪酬主要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根据职级、岗位价值等确定。
2.绩效薪酬:根据效益贡献、工作经营难度和年度业绩等综合考核的结果确
定。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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