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 25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应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
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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