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25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者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或者子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公司就自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或者现实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六条 被担保人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产权关系明晰;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境内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前,或者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资信调查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等相关资料;
(二)被担保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经报经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必要时可由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财产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
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