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海鸥住工”)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了《海鸥住工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长远、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及调整各期股东回报规划,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回报规划应立足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量经营实际、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与稳定性,在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周期内分红的具体安排、分红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分红间隔等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其他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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