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对企业各项业务活动、对外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对公司决策、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和意见,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规范内部经济运行秩序,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1 名,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承建项目预(决)算进行审计。在内部审计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任务的分解、下达以及审计结果的汇总、反馈;
(十)为被审计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协调等保证与服务;
(十一)审查公司各单位贯彻执行公司经营目标、预算以及有关投资、财务、资产管理等政策规章情况;
(十二)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或非常事件进行审计;
(十三)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行为;
(十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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