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
股权或股份 50%以下但能够对其实施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从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运营管理、董事和高管管理、审计监督、信息披露、考核奖惩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管控。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子公司应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子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备案或审批。
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议案须在会议召开前上报公司;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是否需经公司审议批准,如该事项须由公司先行审批的,则应当在公司批准后,子公司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会议并审议;同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的时间节点及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和董事签署或盖章。
第十条 子公司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董事决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将其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资产的产权证书、资质证书、财务账簿及凭证、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和要求,向公司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营运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和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方式的资产抵押、质押。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交易往来,避免发生任何关联方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及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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