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各分子机构负责人、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以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履行报告义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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