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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