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安永华明”)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安永华明 2025 年度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安永华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
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
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截至 2025 年末拥有合伙人 249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截至 2025 年末
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 1,7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逾 1500 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 550 人。
安永华明 2024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57.10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
入人民币 54.5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3.69 亿元。2024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
报审计客户共计 155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11.89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 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查阅安永华明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近年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时,安永华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为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2025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安永华明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安永华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安永华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安永华明和安永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安永华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四、总体评估情况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认为安永华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针对公司的服务需求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按时完成了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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