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还领取特别津贴,独立董事津贴和特别津贴标准按年计算、按月发放,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董事领取董事岗位津贴,董事岗位津贴标准按年计算、按年一次发放,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专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领取职务薪酬。未专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除领取董事岗位津贴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报酬。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重要性和履职情况综合确定;年度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根据当年的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项目)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按月发放,董事岗位津贴根据年
度津贴标准按年一次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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