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需要,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
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外币收支以及外汇市场情况编制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工作计划,合理预计交易额度,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衍生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额度,若最高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
责实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额度内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决策;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营销副总、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与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在充分了解公司业务收付汇情况、影响汇率变动的各项因素及通过相关专业人员的分析,经充分讨论后做出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下达给执行部门;
(二)负责对公司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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