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
(五)合理分配原则,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提升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经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享受同等待遇的管理人员参照本制度薪酬标准执行,协议人员按签订协议执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审查履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若处于亏损状态,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八条 薪酬构成的具体确定方式: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行业特点及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确定和支付。绩效薪酬的发放应以年度绩效考核为基础,年度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等,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差旅费、培训等按《公司章程》《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支付、调整与追索扣回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或职务变动时,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考核期内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并发放薪酬。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变化、通胀情况、公司经营业绩、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适时对薪酬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程序审议后执行。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亏损扩大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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