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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6:55:31 股吧网页版
东方海洋: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2025-027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中,4名原告(綦领颜、王玲丽、王艳芳、张晖)案件一审后,公司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现山东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青岛中院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山东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青岛中院重审,暂以原审判决确认债权金额31,260,474.56元以及原审被告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6,023元匡算预计索赔金额。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4名原告一审判决后,公司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现山东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青岛中院重审。由于重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原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 号),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案件中,4 名原告王玲丽、綦领颜、张晖、王艳芳与被告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份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青岛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民初 1161 号】判决如下:原告王玲丽对被告公司享有 6,045,016.27 元债权。案件受理费 54,115 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王玲丽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玲丽。《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民初 1162 号】判决如下:原告张晖对被告公司享有 8,587,203.41 元债权。案件受理费 71,910 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晖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晖。《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民初 1163 号】判决如下:原告綦领颜对被告公司享有 9,714,100.07 元债权。案件受理费 79,799 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綦领颜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綦领颜。《民事判决书》【(2023)鲁 02 民初 1165 号】判决如下:原告王艳芳对被告公司享有 6,914,154.81 元债权。案件受理费 60,199 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王艳芳已预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艳芳。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份针对案件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起上诉。2025 年 2 月份,公司收到山东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鲁民终 176 号—179 号】,山东高院已接到公司诉王玲丽、綦领颜、张晖、王艳芳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上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份收到山东高院《传票》
【(2025)鲁民终 176 号—179 号】,定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 9:30 开庭审理。

2.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山东高院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裁定:《民事裁定书》【(2025)鲁民终 176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中院【(2023)鲁 02 民初 1161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中院重审。上诉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4,115 元予以退回。《民事裁定书》【(2025)鲁民
终 177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中院【(2023)鲁 02 民初 1162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中院重审。上诉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 71,910 元予以退回。《民事裁定书》【(2025)鲁民终 178 号】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中院【(2023)鲁 02民初 1163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中院重审。公司预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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