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2026-00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道胜”)的监督申请。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撤销支付本金3,000万元、逾期使用费(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扣除山东东方海洋集团公司已经完成支付的6万元)、律师费20,000元、保险费135,450元,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92,577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条件,对其申请决定不予支持。本次决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进展后续,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披露
了《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 06 民撤 6 号】【第三人撤销之诉】,获悉原告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烟台市中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烟台市中院【(2020)鲁 06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2、本案、原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烟台市中院作出判决:1、撤销烟台市中院【(2020)鲁 06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关于被告公司对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的部分内容。2、变更烟台市中院【(2020)鲁 06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内容为: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款本金和逾期使用费后或被告于雁冰、被告车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前海道胜应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给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项下的债务人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对前海道胜的还款责任—予以免除;3、
撤销烟台市中院【(2020)鲁 06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案件受理费 192,577 元,
由公司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192,577 元,由被告公司、前海道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于雁冰、车轼共同承担。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76),
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出具的《传票》【(2023)
鲁民终 1596 号】,本案定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公
司收到山东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民终 1596 号】,判决:驳回前海道胜的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 4134 号】,获悉再审申请人前海道胜不服山东省高院【(2023)鲁民终 1596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公司于 2024 年 9 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4134 号】,裁定:驳回前海道胜的再审申请。公司于 2025 年 4 月收到山东省人民检
察院《通知书》【鲁检民监(2025)58 号】,前海道胜不服山东省高院【(2023)鲁民终1596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已于 2025 年3 月 25 日决定受理。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鲁检民监(2025)58号】,前海道胜不服山东省高院【(2023)鲁民终 1596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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