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七)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说明查阅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亲笔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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