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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7 19:02:05 股吧网页版
金智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 6 号 05 幢 邮编 210013

电话:025-83680347 传真:025-83680020

网址:http://www.co-far.com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致非字(2025)第0008-1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杭仁春律师、杨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之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3.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大会于 2025 年5 月 7 日下午15:00在南京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 100 号公司
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5 年 5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9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926,7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00,577,071 股的 23.1982%,其中:出席现
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968,0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2.70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58,6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9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2,465,72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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