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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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致意字(2026)第001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杭仁春律师、杨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3.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大会的
决议,并分别于 2026 年 2 月 7 日和 2026 年 2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大会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下午 3:00 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
10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
票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6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817,5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00,577,071 股的 24.1695%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263,6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3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53,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61% 。在审议第 2 项议案时,参会股东中南京智迪汇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智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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