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
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定期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备查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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