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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