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零二六年五月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收购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意
见》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5 年 11 月 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收购人/产发集团 指 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上市公司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国资中心 指 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国际贸易 指 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收购 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报告书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本 指 产发集团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持有的国际
次无偿划转 贸易 100%股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国资委 指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财务顾问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 指 指上市公司现行/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A 股/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财务顾问接受产发集团委托,担任产发集团本次收购江苏国泰控制权的收购方财务顾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自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江苏国泰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江苏国泰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本次收购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2025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披露收购报告书。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认真落实江苏省、苏州市的决策部署,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坚持“两个一以贯之”,聚焦主业、实业发展,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全面谋划国资国企改革大局,张家港国资中心组建产发集团,并由产发集团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持有的江苏国泰控股股东国际贸易 100%股权,从而进一步增强张家港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运营能力,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和带动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张家港市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本次收购全部完成后,产发集团直接持有江苏国泰 29,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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