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客观公正评价履职成效,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指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聘请,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也无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是在公司(或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担任除董事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是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员工或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兼顾责任、风险与收益,程序公开透明,兼顾内外部公平,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难度及承担责任紧密挂钩。
(三)业绩联动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深度挂钩,绩效薪酬占比达标。
(四)长期导向原则:薪酬体系服务公司发展战略,平衡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引导关注公司长远利益。
(五)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履行决策与披露程序。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并完整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核算与发放。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实行固定董事津贴制,不领取薪酬,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不享受其他薪酬、社保待遇。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或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执行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非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不领取薪酬,不参与绩效考核,不享受其他待遇。
内部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主要职务或岗位确定,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两部分构成。其中: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
基本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薪酬,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按年度薪酬的 40%核定。
绩效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主要体现当期经营成果。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标准按照年度薪酬的 60%核定,视上年不同考核结果实施按月预支付,预支付比例不超过绩效薪酬的 50%,其余部分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业绩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任期激励是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属于中长期激励的一种,以 3 年为一个考核任期,标准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确定。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按照先考核后兑现原则,采取延期两年支付形式,第一年支付 50%,第二年支付 50%。
第十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