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浦 栋 律 师 事 务 所
PU DONG LAW OFFICE
中国·上海
SHANGHAI·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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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泰化学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和验资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及内容,本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泰化学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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