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原则
第四条 为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对外担保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适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五条 担保业务的分析与评估: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被担保企业的履约能力、反担保情况,对照本公司的担保责任、担保标准和条件等要求,在对担保业务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办理该担保业务。
第六条 公司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免除担保责任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四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担保审批程序:
一、公司决定为他人担保之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应当经过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
四、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审议上述第(五)项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对外担保审批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会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它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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