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002095 证券简称:生意宝 公告编号:2026-010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
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了
《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下简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明确了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 22 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根据上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2025 年 12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
的通知》(财会[2025]32 号),规定了“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 2026 年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 2026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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