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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6:44:25 股吧网页版
生意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以公司经营业绩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结合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公司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一定金额的津贴,结合公司实际及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确定或者调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再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综合公司薪酬政策考核确定。

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指依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经股
东会批准的中长期激励工具获得的收益。具体实施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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