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关于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
关联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规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动态跟踪和评估业务开展情况,有效防范、全面控制和化解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保障资金流动性、盈利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财务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条 风险处置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职责明确,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监控信息,防范风险。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应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通过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果断处置。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在首次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及金融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指标不满于以下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5%(主管部门的最低监管要求);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4.投资比例不得高于 70%;
5.固定资产净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二)财务公司发生从事离岸业务、除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外从事资金跨境业务、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或其他未经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督机构批准的业务。
(三)财务公司分公司发生办理未经财务公司授权的业务的情形。
(四)财务公司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
重大事项。
(五)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的 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上述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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