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辞任的,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独立董事存在丧失独立性条件的情形,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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