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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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773 号
致: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毅琳、钱卓婷参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翔药业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海翔药业 2025 年度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进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0、《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11、《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及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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