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及分红制度,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季度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和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
2、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若董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增长快速,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也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条 制订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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