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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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6]25015580301 号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6]25015580301 号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图”)董事会编制的《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广东鸿图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广东鸿图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广东鸿图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
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广东鸿图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广东鸿图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广东鸿图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凤波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新春
中国福州市 2026 年 4 月 24 日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25 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3号)批复同意,公司于2023年8月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133,333,33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5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199,999,994.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5,401,717.6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2,184,598,276.90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8月15日到位,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3)050002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期末余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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