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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8 18:51:01 股吧网页版
ST能特: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9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中国.武汉欢乐大道 9 号正堂时代 18 楼

电话(Tel):027-86778829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权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能特科技控制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特别声明:

1.能特科技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2.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自己的了解和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报告、说明、声明或其他文件。本所并不保证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法律意见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不会产生影响。

3.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并不代表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项目或其他事项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与保证。

4.本法律意见仅供说明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现对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基本情况

(一)公司股本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2,475,626,790 股(未剔除回购股份)。公司前三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38,463,100 13.67%

陈烈权 232,163,822 9.38%

邓海雄 178,674,857 7.22%

此外,邓海雄先生作为唯一投资人的广州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个人独资)(以下简称“广州市海塑”,曾用名:汕头市海塑企
业管理咨询中心)持有公司 13,615,0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5%。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江实业”),实际控制人为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荆州市国资委”)。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为:荆州市国资委持有荆州市国有资本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国投”)100%股权,荆州国投持有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100%股权,城发集团持有荆江实业 100%股权,荆江实业持有公司 13.67%股份(338,463,100 股)。
(三)董事会成员构成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现由 9 名董事组成,分别为:董事长陈烈权、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海雄、董事黄浩(董事会秘书)、构旭荣、黄浩、俞文君,独立董事梅平、徐前权、查燕云。其中,4 名非独立董事由荆江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邓海雄提名,3 名独立董事由荆江实业与其他主要股东共同沟通后协商推荐。

二、前期表决权委托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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